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保证校园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害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不利于学校发展,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依照我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内主页、电子公告、BBS论坛、网络文件传输、网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对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通过校外网络上浏览、下载、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校园网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发现校园网内不良信息后,应及时向其报告。
第五条 信息中心应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巡查。发现有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信息办采取删除信息、封闭网络端口、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并通知相应网站管理人员予以删除。信息中心可根据需要监督其删除。
第六条 在处理过程中,有关网站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信息中心的要求给予协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应通报保卫处予以处理。对于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关文档的人员,涉及教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涉及学生的,通知学生处、各系部处理;涉及校外人员的,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网站管理人员是指在信息服务登记中申报的网站负责人、管理员和其他实际负责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自行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不提供有害网页的链接;
(二)保存必要的用户使用情况日志;
(三)经常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并报告信息办,有害信息备份文件应上交,不得私自留存;
(四)根据信息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记录,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第八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学生,学生处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依照危害程度按校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于以上责任人员,除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外,经信息中心讨论决定,信息中心可以给予封禁有关IP地址、封闭帐号等处罚。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人员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必要的用户日志,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怠于履行检查义务,致使有害信息反复出现的,信息中心应责令其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对于网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人员明知网站存在有害信息而不报告的,或者私自留存有害信息备份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