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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园网系统的安全,确保校园网正常运行,为校园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校内办公用户、家属用户、学生用户和公共网络机房等。

第二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监管校园网用户的网络行为,对上网行为进行审计和留存,以备管理查询。

  第四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邪教组织信息,不得煽动国家分裂、民族分裂。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淫秽色情等不健康信息。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未经他人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网内或互联网内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进行非法访问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校园网用户要经常性的进行病毒检测工作,并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要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信息中心依情况可采取隔离、控制校园网访问等措施,待处理后用户方可继续使用校园网。

  第七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不得利用校内计算机发送垃圾邮件,对违反者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校园网访问权限。用户发现计算机发生的异常流量要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汇报,由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处理。

  第八条 用户负责保管网络信息中心分发(或用户自行注册)校园网各种应用系统的个人账号及口令,不得转借、转让上网账号、密码等信息。密码遗忘需找回,应及时联系网络信息中心,按规定流程进行密码重置等技术处理。

  第九条 严禁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和账号上网。严禁破坏、盗用校园网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第十条 严禁未经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批准私自连接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任何人未经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批准,严禁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破坏校园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从事施工、改建或布线时,须事前与网络信息中心沟通,以免触及或破坏校园网现有网络设施,影响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三章 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基础平台(包括中心数据库、身份认证系统、信息门户及移动校园等)的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大学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的信息应用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标准规范进行校园网数据中心环境安全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出口边界安全设备的部署及防护策略制定,负责服务器远程访问的规范管理及行为审计。凡托管在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的各部门应用系统其服务器自身及应用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由托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部数字校园应用数据的备份,确保系统可靠运行及数据安全。部门托管服务器的数据备份由部门负责,需要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协调,可经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网络信息中心与部门合作完成。

  第十五条 校园网各类应用服务中开设的个人账号及口令,为用户个人所拥有,网络信息中心及业务部门须按规范对用户信息实施管理。未经用户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非经其本人申请,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上网信息要按照网站发布管理规定和责任书要求,由专人进行内容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大学的保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四章 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要做好校园网络系统有害信息的监控、清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检查校园网系统是否有异常,做好日志留存。如遇重大安全事件,需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及学校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校园网内任何用户在遭遇系统入侵或发现网络有害信息时,有义务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日志,保存入侵数据和网络有害信息证据,以备清查原因,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和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将停止其校园网络使用权限,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