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划校园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全校信息化建设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管理和资源优化,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我校将对全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由信息化工作小组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统筹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财政经费列支,校内各单位、部门所拥有的在建、筹建的信息化项目(计算机、各系部专用设备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几类:
1、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
2、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3、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二章 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评估、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协调工作,受理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调研工作,组织信息化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可行性、建设方案、建设预期和预算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最终立项审批。
第三章 立项审核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所筹建项目的总体目标,阐明设计方案、技术途径、相关标准、实施计划、建设清单预算等信息。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信息化范畴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需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建设需求申请,通过信息化工作小组评估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统筹实施建设。
第十条 信息中心协调组织信息化工作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核,通过立项最终审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将由信息中心统一执行采购计划,对于未申请和未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资金预算及费用核销。
第四章 项目采购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立项流程:
1、由需求部门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建设需求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信息中心将对项目建设需求申请进行调研和初审,综合考评项目建设的实用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初审通过的项目将通知需求单位提交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初审未通过的项目由信息中心说明原由并退回申请单位。
3、初审通过的项目向信息中心提交立项申请书,由信息中心组织信息化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通过评估的立项申请将提交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批,未通过评估或需调整修改的项目将退回项目发起单位。
4、通过信息化领导小组最终审批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向信息化工作小组提交项目采购商务和技术要求,信息化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提交信息中心执行采购。未通过信息化领导小组最终审批的项目将退回项目发起单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由信息化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如下: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信息中心协调信息化工作小组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核准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项目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组验收应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和应用绩效进行评价,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建设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实施信誉不好的项目负责人,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二至五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