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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顺利推进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中心资产的管理,夯实管理基础,理顺资产状况,努力实现“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和“登记保管好、调配使用好、服务保障好”的管理目标。根据信息中心实际情况,现制定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各类物品。

第二条 信息中心有专人负责资产管理,熟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能熟练使用。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依据财产物资分类建立信息中心分类帐册,做好新添置财产物资的登帐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须签字承担保管责任,可按使用管理人归集保存。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须配合国资处资产管理员清点财产,做好报修、报废、销帐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须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每年定时对信息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需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具体方法参照国资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固定资产如有外借,须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借用人负责借用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