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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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站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门户网站、职能部门及院系二级网站、专题网站(以下统称学校各类网站)的建设以及上网信息的管理,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和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网站都应树立为学生、教职工和教学科研一线服务的宗旨,真实、全面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状况,树立和宣传学校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校各类网站信息的组织与发布坚持分级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制。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四条 学校各类网站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建设,并采用学校统一要求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 学校各类网站须建在校园网上,在建设网站时,统一接受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监督指导,以保证与校园网主站点的正常链接。

第六条 职能部门、院系原则上不得单独建立服务器用于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所需空间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和提供。

第七条 域名统一由信息中心分配,并提供主页空间和维护方式。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建立商业网站或网页。

第九条 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网站或网页,必须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及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办,并链接在本单位的网站或网页上。

第十条 学校各类网站原则上不能开设论坛(BBS)、留言板,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的,可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院系自设研究机构、班级主页、同学录和其他实体,一律整合在二级网站上,校园网导航栏不单独提供链接。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网站主办单位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严格管理,并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和运行负全责。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实行领导分管负责制,各单位指定负责人对网站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负总责。网站管理责任人要切实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把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领导的责任范围和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监控实行专人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制作人员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改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院系、部门处室应及时将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单位要指派替代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 网页基本要素应包括:校名、网站名、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建设时间、网站管理员信箱和电话、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

第十七条 应在首页上呈现学校全称,学校全称统一使用学校提供的标准字样,以保证学校名称的庄严、规范。网页正文字体大小统一、格式规范。

第十八条 院系主页应至少包括以下栏目:院系新闻、院系概况、机构设置、培养方案、专业设置等。所建栏目要有具体内容,保证相关链接正常打开。

第十九条 部门处室主页应至少包括以下栏目:信息公告、机构设置、部门简介、政策法规等。所建栏目要有具体内容,保证相关链接正常打开。

第二十条 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其它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时必须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同一网站的网页风格要协调统一,主页同下层页面设计上要有所差异,但每层页面的色彩、版面风格要尽量保持和谐。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网页名称、标题、正文均必须使用简体中文。需要开办外文网页或繁体中文网页的,必须同时设简体中文网页,且外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版本内容应一致。网页中的文章标题字体和大小应统一,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重要通知不能用弹出窗口发布,以免被具有过滤功能的Web浏览器或软件过滤。网页上不能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章 网页内容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页基本信息的要求:

(一)学校各类网页内容的发布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上网信息必须是非涉密信息。

(二)主页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实用性和服务性,文字简洁流畅,文字和图片内容要清晰、健康。

(三)二级网站在引用学校基本情况方面的数据时,必须与学校网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学校门户网站网页信息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门户网站网页信息是指学校主页及公共服务系统,其建设、维护和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主页信息由宣传部负责编辑、上传和维护。

(二)凡需在学校门户网站主页上发布的校园新闻和学术动态,内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三)凡需在学校门户网站主页上发布的通知公告,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二级网站网页信息的组织与管理:

(一)二级网站信息的组织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网站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党政领导对网页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二)二级网站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组织与管理制度。

(三)二级网站主办单位应坚持按照信息组织与管理制度发布、更换和修改网页信息,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二级网站网页的信息接受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的监督和检查,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有权要求二级网站删除、修改和撤销网页中的不当信息。

第六章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网站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主页的信息;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 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

() 宣传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

() 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

第二十八条 各类网站责任部门及时做好信息上网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上网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网页信息发布负责人必须对上传信息附件进行有效的查毒、杀毒。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与信息中心定期对二级网站检查,如发现问题,责成迅速整改,若整改不力,关闭其网站。

第三十二条 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